来源:中国黄金网
9月30日,为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黄金租借业务,维护黄金市场秩序,防范黄金市场风险,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黄金租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期邀请业内专家对该意见进行解读,以供参考。
暂行办法中对黄金租借业务明显偏“紧”的监管取向,源于黄金租借此前在资本占用、资金成本、监管力度等方面的差异,使不少中小商业银行和券商尝到了“甜头”,即便在包商银行风险暴发后,仍未明显修正过度激进的步伐。
国庆长假前最后一个工作日,9月30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对外公布《黄金租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及配套起草说明,暂行办法进入公开征求意见环节,标志着黄金租借这一重要的金融业务领域,将有望在不久的将来,进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
此前,黄金租借业务长期以来只有上海黄金交易所出台的管理办法,所规范的主要是具体操作层面上的实务流转、票款结算等流程和市场主体,特别是商业银行等金融类会员的黄金租借业务经营方针、原则,多年来一直属于监管薄弱环节,展业规范散见于不同行政管理文件,且难成系统,往往只能通过央行、银保监会等机构的数据监控和窗口指导,进行个案式、反应式的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9年2月召开的金融市场工作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就提出了对黄金租借业务进行规范管理的课题:“人民银行金融市场系统干部职工要围绕支持实体经济融资的黄金租赁等重点领域,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加强调查研究,找准金融市场和信贷运行的规律,找到破解难题的办法和路径,提高政策制定和执行效果”,两年多的调研后,暂行办法终于问世。
除了人民银行清晰的规章起草过程,今年6月上金所组织的租借业务座谈会,相关领导也已经对金融类会员集中打过了“预防针”,指出黄金租借业务发展成果来之不易,未来市场监管环境“发生变化”,希望各会员单位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守住合规底线,促进黄金租借业务高质量发展。
从公布的暂行办法文本看,第四、第五两条规定是其中的关键内容;其中,暂行办法第四条明确了金融机构间同业黄金租借,比照同业借款或者同业存款进行管理,非同业租借,即与用金企业间的黄金租借,只能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开展,银行借出黄金的借前授信、借后管理,均比照贷款进行。
办法第五条明确了金融机构黄金租借业务“应当纳入资产负债表进行管理”。
通俗地说,这两条规定,对于用金企业而言,意味着不再能从券商、基金借入黄金,除了业务准入主体的变化,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同业租借与非同业租借均比照现金业务管理标准,也意味着资本拨备、数据报送等合规要求明显提高。
根据笔者体会,暂行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确实打在了黄金租借业务规范发展的“要害”,高度贯彻了加强监督、防范风险的起草原则。
暂行办法中对黄金租借业务明显偏“紧”的监管取向,一方面源于黄金租借此前在资本占用、资金成本、监管力度等方面的差异,使不少中小商业银行和券商尝到了“甜头”,即便在包商银行风险暴发后,仍未明显修正过度激进的步伐。
另一方面,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1)》中,已经详细阐述了控制同业交易风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且在压力测试中发现了券商、保险等非银金融机构违约,将明显放大银行间风险传染性,因此,对于黄金租借业务的治理力度,业内人士普遍并不感到意外。
总体而言,全新监管框架的出台,对于黄金租借市场的规范发展,无疑将是重大利好,在激浊扬清的治理后,黄金租借对实体经济的正面价值,有望得到更为充分的发挥。
(北京黄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