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区黄金(01194)公布,于2021年6月8日,该公司自其法律顾问收到仲裁员于2021年6月4日就下述仲裁程序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副本。如裁决书所述,于2019年2月25日,该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古润金(贷款人,公司主要股东); 墨江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墨江矿业,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及普洱恒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恒益矿业)(墨江矿业及恆益矿业均作为担保人)订立贷款协议,据此,贷款人同意向该公司提供一笔金额为1亿港元的无抵押贷款,期限为一年,按年利率7.5%计息。
于2020年11月25日,该公司、贷款人、墨江矿业、栾川县金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兴矿业,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及嵩县山鑫矿业有限公司(山鑫矿业,与金兴矿业债务人有关的公司)(墨江矿业、金兴矿业及山鑫矿业各自作为担保人)订立还款协议,据此,有关订约方同意延长贷款协议项下未偿还贷款本金额连同应计利息的还款日期,并分五期偿还。
还款协议项下的首期贷款及利息尚未予以悉数偿还(公司已偿还利息1000万港元),因此贷款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提出针对公司、墨江矿业、金兴矿业及山鑫矿业(统称“答辩人”)的仲裁申请,指称彼等违反还款协议。
北仲于裁决书中裁定(其中包括)该公司须向贷款人支付:
(1) 未偿还贷款本金额1亿港元;
(2) 自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应计的未付利息500万港元,以及以1亿港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至悉数偿还所有未偿还贷款本金额及利息之日,按年利率7.5%计算的利息;
(3) 贷款人就本案件产生的诉讼费用人民币50万万元;及
(4) 仲裁费用约人民币62.46万元,其将由公司直接支付予贷款人。
北仲亦裁定,墨江矿业、金兴矿业及山鑫矿业须就本公司向贷款人支付上述第(1)至 (4)项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现正研究与贷款人和解的可能性。